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報道:一年多前的2013年9月10日中午12時許,白雲區鵝掌坦一家倉庫的煙花和玩具槍擊發帽等易燃易爆品在裝車時發生爆炸,造成包括5名裝卸工在內共8人死亡,36人受傷。今日上午,9名事故責任人,包括貨主、經營倉庫租賃生意的老闆、倉庫管理員、倉庫的所有者、負責出口報關的業務員等,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決犯有非法存儲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幫助毀滅證據罪,貨主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8人獲刑1年8個月至12年不等。
  經查,約旦籍商販艾德·哈馬德·艾倍德·拉卜罕·艾爾哈瑞尼通過倉庫租賃經營者範祖敏存儲貨物,並通過固為公司業務員聯繫報關、運輸出境事宜。事件中,艾德實際出口的是煙花和玩具槍擊發帽等易燃易爆物品,卻在倉儲、運輸過程中將貨物偽裝成“鞋子和石棉瓦”。檢方由此將艾德列為第一被告人進行指控,認為其性質極其惡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艾德未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就在廣州市人民北路租用寫字樓從事鞋子、石棉板、煙花爆竹等物品的出口業務,屬於非法經營。艾德及其辯護人提出艾德沒有非法儲存爆炸物的主觀故意,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爆炸發生後艾德並沒有主動到案,而是被範祖敏及其朋友強制帶回公安機關,在路上艾德還打電話通知被告人奧德到其辦公室將電腦、U盾、煙花拿走,並要求轉移賬戶里的存款,以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因此,艾德有自首情節的理由不成立。
  庭審時被告人範祖敏稱對艾德存放爆炸物不知情,沒有犯罪主觀故意,法院認為,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爆炸發生時範祖敏在現場,準備施救並打電話報警,後來到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時能如實供述,是自首,其辯護人提出自首情節的理由成立。警察到達後叫範祖敏找貨主出來,被告人範祖敏立即叫了幾名朋友到廣州市站西路找到艾德,把他帶回增寶倉庫管理處交給警察,是重大立功,其辯護人提出重大立功的理由成立,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今日上午,廣州市中院判決被告人艾德·哈馬德·艾倍德·拉卜罕·艾爾哈瑞尼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同時繳獲被告人艾德·哈馬德·艾倍德·拉卜罕·艾爾哈瑞尼違法所得人民幣1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被告人範祖敏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被告人蔡富國、蔡慧慈、丘苑強、黃銳彬、鄭河彬、黃繼雄等六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五年不等。黃銳彬被指控的非法運輸爆炸物罪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判決被告人奧德·夏卡萊哈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附加驅逐出境。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白雲鵝掌坦倉庫爆炸致8死36傷 約旦籍貨主判處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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